(2017)皖022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范琦与刘金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琦,刘金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949号原告:范琦,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金锁,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范琦与被告刘金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刘金锁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故本院对被告刘金锁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新丽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马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