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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王超、张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王超,张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1436号原告:刘占国,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超,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生,住焦作市。被告:张冰霞,女,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焦作市。原告刘占国与被告王超、张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超、张冰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6日,被告王超、张冰霞因生活急需向原告刘占国借款11000元,二被告承诺于同年8月20日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至今不予偿还。二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王超、张冰霞拖欠原告刘占国借款11000元属实,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计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应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超、张冰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占国借款11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超、张冰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