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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淑云、何霄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云,何霄宇,天津金盈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何霄宇,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金盈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308-26室。法定代表人:何霄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淑云与何霄宇、天津金盈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