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淑云、何霄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云,何霄宇,天津金盈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何霄宇,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金盈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6号308-26室。法定代表人:何霄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淑云与何霄宇、天津金盈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