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振星与陈兴峰、王尔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星,陈兴峰,王尔梅,王贤辉,李赵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648号申请人:王振星,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南谯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陈兴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申请人:王尔梅,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申请人:王贤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李赵慧,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王振星与被申请人陈兴峰、王尔梅、王贤辉、李赵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振星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兴峰、王尔梅、王贤辉、李赵慧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王丽丽用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广场家园3幢106室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振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兴峰、王尔梅、王贤辉、李赵慧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查封王丽丽提供担保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广场家园3幢106室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查封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