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446甘晓德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晓德,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446号原告:甘晓德,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88号,现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中山国际广场A栋6层。法定代表人:陆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晓德因与被告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甘晓德诉称,其作为投资者,购买了雅百特公司的股票,因雅百特公司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致其遭受损失。其购买百特公司股票的时间处于雅百特公司实施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雅百特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雅百特公司赔偿损失1642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雅百特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江苏省盐城市青年西路88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中山国际广场A栋6层,故雅百特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天山西路789号中山国际广场A栋6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