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成龙与许正德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龙,许正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471号原告:罗成龙,男,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许正德,男,1998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成龙与被告许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罗成龙以许正德答应撤诉后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成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成龙负担。审判员 罗 炳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