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冬琪与薛晓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琪,薛晓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396号原告:赵冬琪,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薛晓建,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赵冬琪与被告薛晓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冬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冬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冬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冬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臻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