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青与刘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刘金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527号原告:何青,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刘金洲,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诉被告刘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青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徐红红人民陪审员 樊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