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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青与刘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刘金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527号原告:何青,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刘金洲,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诉被告刘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青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徐红红人民陪审员  樊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