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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根来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根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201号罪犯王根来,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桐庐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桐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3)杭桐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根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袁震,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王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根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王根来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根来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王根来已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根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2016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根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根来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根来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