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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石成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刑初9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成林,绰号大头,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2012年9月1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2月1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月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经本院通知杭州市滨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虞某,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成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初至9月17日间,被告人石成林伙同胡某1(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滨江区联庄一区“聚友阁饭店”后面一闲置房间内(原浦沿交警中队办事大厅)多次组织他人以麻将牌、“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被告人石成林作为赌博场地提供者,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石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殷某、张某、汪雄志、刘某、庞某、陈某2、丁某、甘某、黄某、胡某2、饶某、王终、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成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石成林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