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正合与冉玉伟、李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合,冉玉伟,李建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90号原告:李正合,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该社。被告:冉玉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该社。被告:李建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该社。原告李正合与被告冉玉伟、李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正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正合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正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李正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