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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耀强、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强,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廖引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强,男,1949年7月2日,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象州县马坪镇龙响金钱岭。被执行人廖引帮,男,1957年10月10出生,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张耀强与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廖引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耀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象州县马坪龙响农贸市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廖引帮在XX街有一处房产建筑面积375.2㎡,但已经抵押给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金额283600元,该房经申请人确认已经没有拍卖的价值,另有一辆车也已经十多年,也没有什么价值,申请人也同意不扣押处理。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签字确认,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2016)桂132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