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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飞与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087号原告:黄飞,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原告黄飞与被告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黄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