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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3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邹召宏、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召宏,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3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邹召宏,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夹塘村庄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053161。法定代表人:卫兵。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皖0121执3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