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书宝与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宝,宋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62号原告:张书宝,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赞字乡敢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宋彬,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东方明珠新区11号楼5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张书宝诉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书宝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85元,由原告张书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