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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615号原告: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号林业局大院内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首层*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叶安宝。委托代理人:林官祥,韶关市曲江区附城法律服务所。被告:刘广,男,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易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