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郭海朝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859号原告:张志伟,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住林州市合涧镇合涧村。负责人:王栗水,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卫东,系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海朝,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住林州市。原告张志伟与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第三人郭海朝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志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志伟负担。审 判 长 高斌魁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溁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