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延奎、张大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奎,张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奎,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大宏,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奎与被执行人张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大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延奎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