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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文伟与黄志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志琴,赵文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志琴,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伟,男,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再审申请人黄志琴与被申请人赵文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5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志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志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