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文伟与黄志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志琴,赵文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志琴,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伟,男,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再审申请人黄志琴与被申请人赵文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5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志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志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