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奴心与薛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奴心,薛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846号原告:王奴心,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南关村717号。被告:薛艳伟。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王奴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奴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