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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奴心与薛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奴心,薛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846号原告:王奴心,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南关村717号。被告:薛艳伟。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王奴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奴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