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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锡杰与刘勇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杰,刘勇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48号原告吕锡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刘勇,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吕锡杰与被告刘勇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