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锡杰与刘勇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杰,刘勇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48号原告吕锡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刘勇,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吕锡杰与被告刘勇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