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小伟与李昱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伟,李昱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237号原告:孙小伟,女,汉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被告:李昱树,男,汉族,个体业主,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伟诉被告李昱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