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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小伟与李昱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伟,李昱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237号原告:孙小伟,女,汉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被告:李昱树,男,汉族,个体业主,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伟诉被告李昱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