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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蕊与吴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吴高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760号原告:刘蕊,女,1976年4月5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吴高兴(曾用名吴明舟),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蕊与被告吴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蕊于2017年6月13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刘蕊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张丁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