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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爱兰、兰溪市金圆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爱兰,兰溪市金圆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赵益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6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爱兰,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祖学(丈夫),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金圆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三江路21号7-8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赵卫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贺胜,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丽,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益红,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德(丈夫),住浙江省兰溪市。上诉人林爱兰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金圆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赵益红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爱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爱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爱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爱兰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