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砚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砚秋,惠东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262号 申请人:陈砚秋,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东路9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31105124X. 被申请人:惠东滔(惠东涛),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粮食局家属院.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010210058. 陈砚秋起诉左志安、惠东滔(惠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对惠东滔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陈砚秋以名下的银行存单、担保人陈钦政以名下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砚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东滔(惠东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葛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