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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贺新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新,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执1号申请执行人:贺新,男,汉族,1983年5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179号嘉和综合楼公寓1栋11层01号。法定代表人:姜文琛,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人防大厦1单元14楼。负责人:姜文琛。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姜润琳,女,汉族,1964年1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韩金龙,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申请执行人贺新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贺新要求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乌仲哈裁字第0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洪    燕审判员 :    张    军审判员 卡德别克 · 胡衣鲁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丽菲然·依不拉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