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香杰与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杰,于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709号原告:王香杰,女,1945年5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于迎春,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杰与被告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陈 瑜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