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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香杰与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杰,于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709号原告:王香杰,女,1945年5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于迎春,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杰与被告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陈 瑜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