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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唐玉红、唐若蓝、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367号申请人:唐玉红,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603307822。申请人:唐若蓝(唐玉红之女),201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7201510200043。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代表人:唐基龙,系该组组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唐玉红、唐若蓝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17)湘11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