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唐玉红、唐若蓝、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367号申请人:唐玉红,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603307822。申请人:唐若蓝(唐玉红之女),201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27201510200043。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代表人:唐基龙,系该组组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唐玉红、唐若蓝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太平圩乡立木爻村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17)湘11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0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