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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丁奎明、邓朝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丁奎明,邓朝杰,秦太生,万停花,郭妍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9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亮,系该社职工。被告丁奎明,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邓朝杰,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太生,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万停花,女,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妍汝,女,198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丁奎明、邓朝杰、秦太生、万停花、郭妍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