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惠敏与江西省吉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敏,江西省吉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505号原告:王惠敏,女。被告:江西省吉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卫国,总经理。原告王惠敏与被告江西省吉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王惠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惠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王惠敏负担。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珂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