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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鲍永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1120号被执行人:鲍永财,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晓芳与被执行人鲍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永财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554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鲍永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