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胡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胡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839420434。法定负责人:熊波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安民,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公告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安民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326号房产(产权证号:4-××××号、土地证号:03-××号),2017年6月12日,买受人冯长秀(身份证号码:)最先以142万元的价格购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326号房产(产权证号:4-××××号、土地证号:0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冯长秀所有。二、买受人冯长秀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安民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平安路326号房产(产权证号:4-××××号、土地证号:03-××号)的查封。(轮候查封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