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抗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光荣与黄生合、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光荣,黄生合,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抗17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唐光荣,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黄生合,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武冈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工业园春光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郑雯雯,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诉人唐光荣因与被申诉人黄生合、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6]4300000015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