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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06号解除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588363379。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碧海,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一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86669E。法定代表人:成爱民。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000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赣0921执保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000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4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训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