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远艮、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远艮,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向远艮,男,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耀东。申请执行人向远艮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建劳人仲裁字【2014】第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远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放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伤残津贴共计308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停厂,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远艮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阴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停厂,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远艮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建劳人仲裁字【2014】第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险峰审判员 解华书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