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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智洪、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智洪,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人民政府,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卫驾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侯智洪,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法定代表人:钱振华,镇长。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卫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卫驾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继杭,村主任。被执行人:张方勇,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智洪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人民政府、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卫驾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方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交付过付款189000,收取执行费4812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