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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三秀与孟立强、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秀,孟立强,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201号原告:杨三秀,女,生于1971年4月11日,藏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双河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立强,男,生于1979年5月1日,汉族,住住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亚洲,河南省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伟。原告杨三秀与被告孟立强、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三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三秀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三秀负担。审判员  包成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