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啸天与秦付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啸天,秦付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157号原告:张啸天,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付良,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啸天与被告秦付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啸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付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啸天撤回对被告秦付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啸天负担。审 判 员 杨敬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秋侠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