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浩与万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浩,万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310号原告:袁浩,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廖维,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琍,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浩与被告万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浩以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浩负担。审判员 曾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