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后来、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后来,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江后来,男,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金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76638124。法定代表人汪宇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后来案款27266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元、执行费3990元。本院在执行���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成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