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文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文营,陈爱玲,吴文政,杨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851号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文营,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爱玲,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吴文政,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杨义香,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文营、陈爱玲、吴文政、杨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文营、陈爱玲、吴文政、杨义香的银行存款(工资)人民币190000元予以冻结。由本单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xx)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文营、陈爱玲、吴文政、杨义香的银行存款(工资)人民币19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鸿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