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3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经死亡,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