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孙文海、金丽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孙文海,金丽红,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吴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旭,辽宁××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蕾,辽宁××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文海。被执行人:金丽红。被执行人: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林任福,该××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该××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文海、金丽红、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7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3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