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口晨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晨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金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周口晨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金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金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2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