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渝州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渝州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306号原告: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桥13号4号楼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97762XR。法定代表人:李加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渝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51号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995504Q。负责人:黄天艾。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856A。法定代表人: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渝州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9元由原告重庆陇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