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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李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李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17号原告:刘勇,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刘勇与被告李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刘勇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