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李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李清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17号原告:刘勇,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刘勇与被告李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刘勇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