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民抗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与樊佑青、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佑青,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迅润贸易有限公司,张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抗18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樊佑青,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左厚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迅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法定代表人:江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刚,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审第三人: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杨家山恒达花园5-5栋207室。法定代表人:樊佑青,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佑青因与被申诉人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迅润贸易有限公司、张刚及原审第三人长沙开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6]430000001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