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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复兴桥滨河路香江名都商业楼B幢1号。法定代表人:杨易,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泽,男,生于2006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法定代理人:龙丽(系梁泽生母),女,生于1986年9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如下:准许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营山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刘荣耀审判员 田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