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美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美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492号原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友,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被告李美宁,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美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