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明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213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安东,职务,董事长,住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被告: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福建省安溪县祥华乡祥地村。原告刘明诉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闽绿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刘明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刘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刘明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